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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调整==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的 [[ 地质 ]] 矿产方面的职能,全部划入市 [[ 矿产资源 ]] 管理局承担。
(二)增加市对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省有关地质矿产的 [[ 法律 ]] 、 [[ 法规 ]] 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矿产管理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 [[ 地质环境 ]] 和 [[ 地质遗迹 ]] 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部门 [[ 行政执法 ]] 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地质矿产方面的 [[ 行政复议 ]] 工作。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 [[ 矿业权 ]] 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 [[ 拍卖 ]] 、挂牌;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维护;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基金的项目管理;实施探矿权设立查询;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 [[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审查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审、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 [[ 采矿权价款 ]] ;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储备及矿产品交易集散的监管。
(五)组织监测、防治 [[ 地质灾害 ]] 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全市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 [[ 古生物化石 ]] 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的 [[ 科技 ]] 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管理 [[ 法律 ]] 、 [[ 法规 ]] 、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和 [[ 国有资产 ]] 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工作<ref>[http://www.ganzhou.gov.cn/zfxxgk/c100437rb/2018-02/27/content_59968966fcda4b68879d634f46cc8015.shtml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机构职能],赣州市政府信息专栏,2018-02-27</ref>。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