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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族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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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 [[ 经济发展 ]] 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 [[ 事业 ]] 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 [[ 社会 ]] 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 [[ 少数民族干部 ]] 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 [[ 信仰 ]] 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 [[ 管理职能 ]] ,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 [[ 宗教团体 ]] 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 [[ 社会主义 ]] 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 民族宗教 ]] 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 [[ 少数民族 ]] 事业发展综合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