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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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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 [[ 法律 ]] 、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社会 ]] 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中共青岛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 [[ 社会 ]] 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助 [[ 家庭 ]] 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城乡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或者参与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 [[ 政策 ]] 、总体规划等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权限内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 [[ 婚姻 ]] 登记工作。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行业 [[ 监督管理 ]] 。拟订殡葬管理政策、行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仪馆的设立管理,承办设立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推进殡葬改革。
(八)负责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 [[ 服务 ]] 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 [[ 残疾人福利 ]] 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 [[ 儿童 ]] 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 [[ 农村 ]] 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 [[ 慈善 ]] 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等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以及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 [[ 事业 ]] 经费的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承担民政领域 [[ 招商引资 ]] 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