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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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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计局,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区县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市直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市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县和市直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指导各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管理各区县统计局局长、副局长。负责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

(七)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

(九)协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资数据的统计、审核、监测等招商服务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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