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480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 [[ 民族 ]] 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 [[ 社会 ]] 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 [[ 少数民族 ]] 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 [[ 社会主义 ]] 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 教育 ]] 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 [[ 信仰 ]] 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 [[ 宗教团体 ]] 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 [[ 经济 ]] 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 [[ 宗教 ]] 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 [[ 贷款 ]] 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 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 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 信息化建设 ]] 。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