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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 [[ 法律顾问 ]] 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 [[ 国有企业 ]] 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 [[ 国民经济 ]] 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 [[ 经济责任审计 ]] 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 [[ 国有资产 ]] 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 [[ 统计 ]] 、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 产权 ]] (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 [[ 中央企业 ]] 、省属企业对接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市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 [[ 监事会 ]] 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 [[ 国有资本 ]] 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法和规章制度; ; 依法对县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 [[ 国家安全 ]] 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 [[ 法律法规 ]] 、标准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 [[ 法律顾问 ]] 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 [[ 人民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