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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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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社会民政事务管理的责任。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6楼。民政业务包括:区划地名、救灾救济、慈善救助、福利彩票、殡葬管理、基层政权、社区建设、村务公开、社会事务、民间组织、老龄工作、收容遣送等。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书记1名;副局长、副书记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13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职责。

(三)取消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建房和管理职责。

(四)有关组织指导涉外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的职责上交省民政厅。

(五)取消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的职责。

(六)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七)增加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职责。

(八)强化民生职责,切实做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保障工作。

(九)加强社会救助、救灾,统筹城乡社会救助、救灾体系建设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指导和推进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民政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优待抚恤政策,拟定市优待抚恤政策、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的责任,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拟订市“双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拟定接收安置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承担市社区减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责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五保户供养工作。

(八)负责拟订市行政区划总体方案,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负责区、县、乡镇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提出仲裁建议;指导镇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工作。

(九)负责拟订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标准地名和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承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和标准地名的发布工作;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负责拟定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拟订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编制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目标和规划;拟定社会福利企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保护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拟定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社会捐助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拟定市福利彩票发行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十五)指导直属单位和区、县民政系统财务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涉及民政对象的社会稳定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区、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六)负责拟订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协调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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