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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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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县级市)区设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南京市公安局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 [[ 国家 ]] 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 [[ 社会治安 ]] 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及时提供相关重要信息,分析、研究对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 [[ 教育 ]] 和训练工作。
4、受理公民报警求助; ; 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预防、打击恐怖活动。
5、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 行为 ]]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枝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6、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依法承办全市强制戒毒审查批准工作;负责市 [[ 看守所 ]] 、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承担 [[ 车辆 ]] 、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依法管理 [[ 国籍 ]] 、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我市居留、旅行有关事务。
9、负责全市公共信息 [[ 网络 ]] 安全监察工作。
10、负责 来 南 宁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 [[ 安全 ]] 警卫工作及其他重要警卫任务的组织协调。
11、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制定公安 [[ 信息技术 ]] 、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等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2、指导、监督全市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 、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3、组织开展全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 [[ 警察 ]] 的执法活动。
14、负责全市 [[ 公安机关 ]] 装备、被装配备和专项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15、领导全市消防部队建设、组织实施 [[ 消防 ]] 工作;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6、领导森林公安机构实施有关 [[ 森林 ]] 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执法工作。
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