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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海洋发展战略、海洋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全市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海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参与审核和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按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海岛使用管理,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四)负责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协助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五)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监测观测网络建设;组织制订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防灾应急预案,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渔业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水产种苗;监督实施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管理;负责渔业无线电和渔船管理工作。
(七)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负责核发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等许可证;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对外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及外资利用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协助做好全市海洋经济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海洋发展战略、海洋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全市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海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参与审核和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按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海岛使用管理,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四)负责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协助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五)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监测观测网络建设;组织制订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防灾应急预案,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渔业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水产种苗;监督实施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管理;负责渔业无线电和渔船管理工作。
(七)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负责核发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等许可证;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对外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及外资利用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协助做好全市海洋经济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