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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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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安局是白城市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受市政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白城市全市的公安工作。
白城市公安局地址在幸福南大街8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查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研究分析全市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提高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协调处置重大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重特大治安案件,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首脑要害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侦查、查处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承办全市劳动教养和收容少年教养案件的审核、审批及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依法管理监督消防安全,依法查处火灾事故。
(十三)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来我市视察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查建设工作。
(十五)筹划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并提供服务。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计划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指导、监督《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十八)联系市内铁路、民航部门的公安工作,领导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军事区域的治安管理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侦破涉军方面的政治、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协调、处理军地双方纠纷。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白城市公安局地址在幸福南大街8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查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研究分析全市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提高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协调处置重大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重特大治安案件,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首脑要害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侦查、查处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承办全市劳动教养和收容少年教养案件的审核、审批及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依法管理监督消防安全,依法查处火灾事故。
(十三)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来我市视察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查建设工作。
(十五)筹划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并提供服务。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计划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指导、监督《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十八)联系市内铁路、民航部门的公安工作,领导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军事区域的治安管理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侦破涉军方面的政治、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协调、处理军地双方纠纷。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