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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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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教育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9号),设立辽源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2017年11月,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并、更名等审批事项。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统筹规划,整合职教资源,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拟订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机构调整、速度,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县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管理直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并对收费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按照规定管理国外、国内对我市的各项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四)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幼儿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范教育及其它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协调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开展教育与国内外交流工作;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五)组织对全市中等及其以下教育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六)贯彻和执行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则、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的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十)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十一)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实验、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和指导直属各级各类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信访、投诉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7年11月,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并、更名等审批事项。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统筹规划,整合职教资源,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拟订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机构调整、速度,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县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管理直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并对收费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按照规定管理国外、国内对我市的各项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四)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幼儿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范教育及其它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协调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开展教育与国内外交流工作;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五)组织对全市中等及其以下教育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六)贯彻和执行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则、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的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十)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十一)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实验、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和指导直属各级各类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信访、投诉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