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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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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加强对 [[ 经济 ]] 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 [[ 环境 ]] 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 [[ 经济 ]] 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 [[ 国民经济 ]] 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 [[ 法律 ]] 、 [[ 法规 ]] 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 专业 ]] 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组织 ]] 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及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 市级各部门、 [[ 事业单位 ]] 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3. 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4. 国家投资建设 [[ 项目 ]] 的资金来源、财务收支、工程决算及其效益情况;国有 [[ 企业 ]] 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 企业 ]] 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 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 环境保护 ]] 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 [[ 财务 ]] 收支情况;
6. 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 [[ 贷款 ]] 、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7. 对市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进行 [[ 经济 ]] 责任审计;
8. 根据需要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直接进行审计;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 [[ 审计局 ]] 进行审计的。
(五)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委托,对驻市中省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 [[ 人大常委会 ]] 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 [[ 国家 ]] 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受市委 [[ 组织部 ]] 委托,依法实施对市直党政群机关和 [[ 事业单位 ]] 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拟提拔担任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县区除党政一把手外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组织 ]] 、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监事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派有 [[ 监事会 ]] 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 [[ 国有资产 ]] 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和市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与县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协助县区管理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 [[ 专业培训 ]] 。
(十四)完成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