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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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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是 [[ 辽源市人民政府 ]] 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 [[ 城市 ]] 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 法规 ]] 、规章;研究拟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 [[ 行业 ]] 制度和规范并依法 [[ 组织 ]] 实施;负责对城市管理信息进行实时采集传输和高效处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 [[ 计划 ]] ;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和城市亮化照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和排水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管廊、 [[ 园林绿化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环境 ]] 综合整治、供排水、节约用水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3.行使违法建设、房屋拆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 [[ 园林绿化 ]]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祭祀物品、 [[ 沥青 ]] [[ 塑料 ]] 、垃圾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 [[ 烟花爆竹 ]] 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7.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 [[ 广告 ]] 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水利部门承担城市河道以外倾倒废弃物和 [[ 垃圾 ]] 及违规取土、开荒种地、城市河道违法 [[ 建筑物 ]] 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9.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 [[ 食品 ]] 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法律、法规以及 [[ 国务院 ]] 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1.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 [[ 教育 ]] 、培训和管理;配合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六)负责城区街路占道经营、私搭乱建(含居住小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挂,以及堆放和焚烧祭品、纸钱等影响城市管理行为的规范整治管理工作。
(七)依据 [[ 国家 ]] 、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热、 [[ 供排水 ]] 、节水、燃气、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用 [[ 道路 ]] 进行审批,对户外宣传、牌匾设置、橱窗设置、门脸装修等相关事项进行规范。
(八)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信访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申请 [[ 人民法院 ]] 强制执行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和 [[ 城市公用事业 ]] 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议案、提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定、错案的纠正和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九)承担辽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办公室 ]] 、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年度使用 [[ 计划 ]] ,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使用。
  (十一)负责对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规范 [[ 市场 ]] 行为;负责市政公用事业 [[ 企业 ]] 资质审查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政公用工程内部资金的审计。
(十二)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 行政执法 ]] 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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