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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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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发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ref>[https://law.lawtime.cn/d423763428857.html 于施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快车, 2001-12-17</ref>。   (二)组织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 单位 ]] 、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指导全省各类 [[ 交易 ]] 市场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 [[ 经纪人 ]] 、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 [[ 经济合同, ]], 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九)组织管理 [[ 广告 ]] 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 [[ 私营企业 ]] 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 [[ 机构 ]] 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协助长春市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管理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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