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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长春市广播电视局.jpg|350px|缩略图|右|<big>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会议</big>[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622/540504e9934f4bbfa6ccdc6a8f562b0d_th.jp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151165694_394952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人员编制==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文化局指导 [[ 电影 ]] 发行、放映工作等有关职责。实行对电影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 [[ 网络 ]] 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归市文化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 [[ 广播 ]][[ 电影 ]][[ 电视 ]][[ 宣传 ]] 、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 [[ 信息 ]][[ 网络 ]] 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 [[ 改革 ]] 。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 [[ 组织 ]]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 [[ 少数民族 ]] 、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 产业 ]] 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 [[ 质量 ]] 。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 [[ 安全 ]] 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 [[ 交流 ]] 与合作。
(九)领导 [[ 长春人民广播电台 ]] 、 [[ 长春电视台 ]] ,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