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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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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文〔2009〕173号),设立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濮阳市 ]]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濮阳市建设委员会 [[ 城乡规划 ]] 的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将原濮阳市建设委员会(濮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 [[ 职责 ]] 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和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 [[ 廉租住房 ]] 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推进建设领域 [[ 节能 ]] 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 [[ 家庭 ]] 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 [[ 政策 ]] ,制定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 房地产 ]] 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项目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修缮、商品房销(预)售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各类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 [[ 行为 ]]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 [[ 建筑 ]] 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类企业各种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 [[ 设计 ]] 、施工的管理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咨询 [[ 企业 ]] 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七)承担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各类工程的概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建设设计标准;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及建设行业各专业市场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工作;负责测算并发布全市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信息及造价指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 [[ 档案 ]] 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 [[ 法律 ]] 、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本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和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和考核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 [[ 服务 ]] 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务水平提升;参与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负责城市景观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业特许经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 [[ 标准 ]]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拟订 [[ 建筑业 ]] 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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