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62
次編輯
變更
洛阳市审计局
,無編輯摘要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 [[ 法律法规 ]]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 [[ 财政 ]]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 [[ 审计 ]] 、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 审计工作报告 ]] 、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 [[ 机关 ]] 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 [[ 财政收支 ]]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 [[ 事业单位 ]] 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 [[ 投资 ]] 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 [[ 国务院 ]] 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 贷款 ]] 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 经济 ]] 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或 [[ 国有资产 ]] 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 [[ 单位 ]] 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 [[ 审计机关 ]] 负责人;协调特约审计员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 [[ 突发公共事件 ]]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