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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法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f>[http://www.shanghai.gov.cn/Attach/Attaches/201610/201610080259049521.pdf 监督、指导 上海 市 人民 政府 各 法制办公室(本级)2015 年度 部门 和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决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