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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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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而设立(简称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负责本市文化艺术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文化局设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68名。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2.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承担的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 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 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协调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
2.加强推进本市 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强化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的职责。
4.强化为国家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相关产业及中央在京文化单位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和文化市场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本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管理本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工作;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本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十)拟订本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管理本市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依法对本市 文化艺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文化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2.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承担的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 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 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协调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
2.加强推进本市 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强化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的职责。
4.强化为国家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相关产业及中央在京文化单位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和文化市场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本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管理本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工作;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本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十)拟订本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管理本市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依法对本市 文化艺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文化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