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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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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是巴彦淖尔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市财政系统由市财政局和七个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共9个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和旗县区的财政分配办法;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4]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全市及市本级财政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市与旗县区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三)研究拟定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它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市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则一务制度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区、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4]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是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执行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4]

(十二)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十三)负责起草全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十四)承担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投资公司等各类民间借贷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民间借贷和投融资活动信息进行统计;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各类权益和合约类交易场所;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寄卖行、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市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负责政策性农牧林保险工作。

(十六)根据职能转变机构改革要求,承担原市金融办所承担的全部职责。

(十七)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贵任。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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