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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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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兼挂乌兰察布市宗教事务局、乌兰察布市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对旗县市区民族、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市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民族乡,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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