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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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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地震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防震减灾职能部门,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震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制定兴安盟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内蒙古地震局和盟行政公署的部署,编制兴安盟地震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兴安盟行政公署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和所辖区域及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监督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害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四)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的防灾工作。
(五)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盟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因地制宜地实施地震监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地震通讯系统的合理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群众性的地震宏观前兆信息测报网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地震监测资料。
(七)承担全盟震情分析预报和科研任务。在中长期预报的基础上,进行地震短临预报分析;按有关规定上报、传递地震预报信息;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九)指导旗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
(十)承担盟行政公署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震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制定兴安盟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内蒙古地震局和盟行政公署的部署,编制兴安盟地震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兴安盟行政公署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和所辖区域及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监督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害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四)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的防灾工作。
(五)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盟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因地制宜地实施地震监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地震通讯系统的合理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群众性的地震宏观前兆信息测报网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地震监测资料。
(七)承担全盟震情分析预报和科研任务。在中长期预报的基础上,进行地震短临预报分析;按有关规定上报、传递地震预报信息;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九)指导旗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
(十)承担盟行政公署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