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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脱贫攻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扶贫开发、水库移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编写制定脱贫攻坚、 [[ 水库 ]] 移民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稽察和督查巡查。
(二)统筹拟定国家和自治区用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水库移民的专项资金、 [[ 物资 ]] 分配方案,配合制定完善扶贫、水库移民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扶贫、水库 [[ 移民 ]] 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估。
(三)负责全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备案,开展扶贫项目检查督查;负责新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人口 ]] 的核定登记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安置、后期扶持项目的验收和稽察、审计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责任制和水库移民安置主体责任的落实;负责引导、组织、协调推进脱贫攻坚专项行动、 [[ 政策 ]] 、机制精准落地工作。
(五)负责大中型 [[ 水利水电工程 ]] 停建令发布前审核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管理,审批或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
(六)负责水库移民监督评估和监测评估;负责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七)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做好贫困地区 [[ 人力资源 ]] 开发工作。
(八)组织协调并开展援疆扶贫、中央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自治区定点扶贫和区内协作扶贫;动员 [[ 社会 ]] 各界扶贫济困。
(九)开展与 [[ 国际组织 ]] 、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反贫困和非自愿水库移民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培训,组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
(十)负责扶贫开发和水库移民管理 [[ 信息 ]] 系统运用;组织指导扶贫、水库移民信息统计。
(十一) [[ 组织 ]] 开展贫困退出评估检查、扶贫考核、重大事件应对等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