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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为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全区公安工作的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各市设公安局,各县(市辖区)设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位于银川金凤区北京中路86号,成立于1958年10月25日。1958年至1980年曾多次更名,在1980年8月更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延用至今。
2017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历史沿革==
1949年09月23日,宁夏宣告解放。陕甘宁边区三边专署保安处派人来宁接收宁夏伪警察局。
1949年10月2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委任赵文献为宁夏省政府委员兼宁夏省公安厅厅长,筹建宁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厅,
1949年12月23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正式成立。
1954年08月,宁夏省建制撤销,一部分地方划归甘肃省,一部分地方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原宁夏省公安厅并入甘肃省公安厅。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也即成立;
1967年01月,公安厅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
1968年05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了公安厅的职能,原公安厅干警全体下放到西湖农场“五七”干校劳动锻炼;
1973年05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撤销;
1973年0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撤销,改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
1980年08月,改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分析形势,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负责协调处置重大案件、紧急治安事故和重大灾害事故。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负责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境外人员在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区警卫业务;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宁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全区性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民警队伍的管理和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
(十三)协调各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区公安队伍中违纪案件。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位于银川金凤区北京中路86号,成立于1958年10月25日。1958年至1980年曾多次更名,在1980年8月更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延用至今。
2017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历史沿革==
1949年09月23日,宁夏宣告解放。陕甘宁边区三边专署保安处派人来宁接收宁夏伪警察局。
1949年10月2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委任赵文献为宁夏省政府委员兼宁夏省公安厅厅长,筹建宁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厅,
1949年12月23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正式成立。
1954年08月,宁夏省建制撤销,一部分地方划归甘肃省,一部分地方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原宁夏省公安厅并入甘肃省公安厅。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也即成立;
1967年01月,公安厅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
1968年05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了公安厅的职能,原公安厅干警全体下放到西湖农场“五七”干校劳动锻炼;
1973年05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撤销;
1973年0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撤销,改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
1980年08月,改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分析形势,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负责协调处置重大案件、紧急治安事故和重大灾害事故。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负责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境外人员在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区警卫业务;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宁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全区性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民警队伍的管理和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
(十三)协调各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区公安队伍中违纪案件。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