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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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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 [[ 旅游业 ]] 发展的方针、政策, [[ 法律 ]] 、 [[ 法规 ]] ,研究拟定兴安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全盟旅游业的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全盟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 [[ 产品 ]] 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指导旅游 [[ 统计 ]] 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 [[ 国家 ]] 、 [[ 自治区 ]] 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区)、度假区、涉外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 [[ 标准 ]] 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按规定审核、审批星级饭店;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五)负责全盟重点旅游景点景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的立项审核、指导开发,监督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及 [[ 质量 ]] 把关,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关于出国旅游和赴 [[ 香港 ]] 、 [[ 澳门 ]]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的组织实施;代表 [[ 兴安盟 ]] 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 [[ 市场 ]] 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 [[ 教育 ]] 、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 [[ 职业资格 ]] 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