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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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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 [[ 自治区 ]] 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例并监督实施;受盟行署委托,对全盟重大 [[ 经济 ]] 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兴安盟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 [[ 大气 ]] 、水体、 [[ 土壤 ]] 、 [[ 噪声 ]] 、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 自然资源 ]] 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 [[ 风景名胜区 ]] 、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盟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 [[ 环境污染 ]]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旗县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盟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 [[ 环境保护 ]] 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盟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 [[ 国家 ]] 、 [[ 自治区 ]]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盟环境 [[ 质量 ]] 报告书,发布全盟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盟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农村牧区 [[ 生态环境 ]] 保护;指导全盟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 [[ 科技 ]] 发展、重大科学研究的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盟环境管理体系和 [[ 环境标志 ]] 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 [[ 统计 ]] 、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盟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盟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 [[ 非政府组织 ]] 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废物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 [[ 电磁辐射 ]] 、伴有放射性 [[ 矿产资源 ]] 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按有关规定, [[ 组织 ]] 实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协助旗县市党委做好旗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
(十一)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f>[http://czj.xam.gov.cn/xam/_300473/sgjfgk/1861644/index.html 兴安盟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兴安盟行政公署,2018-05-11</ref>。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