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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简介==
自治区公安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盟市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 [[ 公安机关 ]] 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机关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的 [[ 职责 ]] 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 [[ 消防 ]] 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管管理 [[ 户口 ]] 、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设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设有办公室、人事训练、宣传、警务督察、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装备财务、禁毒、 [[ 科技 ]] 、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处级 [[ 机构 ]] ,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民航内蒙古机场公安局、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 [[ 满洲里 ]] 海关缉私局列入公安厅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双重领导。[[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