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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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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 [[ 中卫市 ]] 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职责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 [[ 机构 ]]
==职责调整==
(一)取消 [[ 国家 ]] 、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 [[ 职责 ]] ,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生态 [[ 环境 ]] 保护工作。
(四)加强落实国家、 [[ 自治区 ]] 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 [[ 经济 ]] 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中环境保护计划的拟订工作;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 [[ 土地 ]] 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改造、开发建设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 [[ 污染 ]] 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市 [[ 废水 ]] 、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 [[ 污染物 ]] 、污染源的防治,监督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害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处理公民和法人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统一监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 技术 ]] 规范。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 自然资源 ]] 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议。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导、协调解决辖区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境内重点流域 [[ 水污染 ]] 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 [[ 自治区 ]] 规定,审定本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 [[ 科学 ]] 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实施推广清洁能源、推行清洁工艺;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环境监测、 [[ 统计 ]] [[ 信息 ]] 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管理涉及全市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市内的环境保护 [[ 国际条约 ]] 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履行有关环保利用外资项目。
(十三)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管理本辖区的核安全、辐射环境、 [[ 放射性废物 ]]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十四)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 [[ 土壤污染 ]] 防治工作;监督、协调 [[ 有机食品 ]] 发展工作、生态农业建设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
(十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工作,推动公众和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六)负责全市 [[ 环保 ]] 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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