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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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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根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党中央 ]] [[ 国务院 ]] 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拟订自治区民族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 [[ 民族 ]] 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市县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 [[ 民族关系 ]] 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四)起草民族事务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办理 [[ 少数民族 ]] 合法权益保障事宜。依法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 [[ 法律法规 ]] 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
(六)指导少数民族 [[ 古籍 ]] 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散居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 教育 ]] 和使用工作。
(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坚持 [[ 宗教 ]] 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 [[ 社会主义 ]] 社会相适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 [[ 信仰 ]] 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引导、促进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 [[ 爱国主义 ]] 、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指导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市县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一)负责涉及民族宗教 [[ 意识形态 ]] 有关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和宗教方面有关对外和对 [[ 港澳台 ]] 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和宗教方面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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