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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区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原党发〔2019〕8号)和《关于印<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原党发〔2019〕9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是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固原市原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承担区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自治区、固原市党委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固原市和原州区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蜂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药生产、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兽药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融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省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区委和政府及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是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固原市原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承担区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自治区、固原市党委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固原市和原州区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蜂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药生产、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兽药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融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省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区委和政府及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