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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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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于1979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主管全市司法局政工作。

2018年11月,天津市机构改革中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三)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监督全市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服务法律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市、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一)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本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协调本系统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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