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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 [[ 农业 ]] 投资项目、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市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 [[ 农村 ]]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 [[ 法规 ]] ;研究起草相关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 [[ 进出口 ]] 等政策制定;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 [[ 农村土地承包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 [[ 农民 ]] 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校合作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金融改革,促进农校金融创新和 [[ 金融 ]] 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 [[ 粮食 ]] 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 [[ 产品 ]] 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指导全市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深化农村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农村工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县重大项目建设和示范 [[ 工业园区 ]] 的建设。
(五)协调推动农村服务业发展,提出促进农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 [[ 组织 ]] 实施;指导推动 [[ 旅游农业 ]] 、观光休闲农业和旅游特色村的发展;协调指导农产品流通。
(六)组织推动农村对外开放,组织推动农村和农业系统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 [[ 智力 ]] 及对外交流,指导推动区县开发区开发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对外贸易和开放性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间有关农业援助项目。
(七)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大宗农产品 [[ 市场 ]] 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 [[ 品牌 ]] 。
(八)承担提升农产品 [[ 质量安全 ]] 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认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依法开展 [[ 农作物 ]][[ 种子 ]] (种苗)、草种、种兽禽等农业投入品和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本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 [[ 兽医 ]] 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 [[ 执业兽医 ]] 的管理。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