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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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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党中央 ]] 、省委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 [[ 医疗保险 ]] 、 [[ 生育保险 ]] 、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 [[ 标准 ]] ,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 [[ 医用耗材 ]] 、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 [[ 价格 ]] 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 [[ 信息 ]] 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 [[ 政策 ]] 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 [[ 医疗服务 ]] 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 公共服务 ]] 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