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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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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 [[ 黑河市人民政府 ]] 组成部门,位于黑河市,主要有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 土地 ]] 、矿产等 [[ 自然资源 ]] 的责任等。
==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 [[ 矿产 ]] 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式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 [[ 宏观经济 ]] 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 [[ 循环经济 ]] 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修订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执行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监督检查各 [[ ]] [[ ]] )区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并初审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 矿产资源 ]] 规划修编,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负责 [[ 土地确权 ]] 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 [[ 社会 ]] 查询服务。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 [[ 基本农田 ]] 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 [[ 耕地 ]] 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 [[ 数据 ]] 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 [[ 统计 ]] 动态监测;组织市级土地专项调查,审核登记中介机构的资质。承办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 [[ 农村 ]][[ 集体建设用地 ]] 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 [[ 市场 ]] 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 [[ 矿业权 ]] 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管理对 [[ 国民经济 ]]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和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按规定监督管理 [[ 国家 ]] 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古生物化石 ]] [[ 地质遗迹 ]] 、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申报、审核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一)承担 [[ 地质灾害 ]] 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 [[ 突发事件 ]] 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与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 [[ 基金 ]] 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负责对国土资源管理 [[ 法律 ]] [[ 法规 ]] 、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征收转用、土地使用权及矿权交易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 [[ 法律法规 ]] 行为;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法制宣传 [[ 教育 ]] 、有关国土资源规定和规章的制定审核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 政策 ]] ,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
(十五)承办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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