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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 [[ 国务院 ]] 、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综合协调 [[ 食品安全 ]]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二)新增加的职责
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 [[ 化妆品 ]] 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 [[ 保健食品 ]] 、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 [[ 药品 ]]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 [[ 服务 ]] 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 [[ 监督管理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和 [[ 技术 ]] 标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 [[ 生产 ]] 、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八)组织实施 [[ 中药 ]] 、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质量,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 [[ 麻醉药品 ]] 、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
(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抽样检验;发布日常监管 [[ 信息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风险监测等有关工作;承担相关突发性群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一)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 [[ 行为 ]] 。
(十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贯彻实施 [[ 执业药师 ]] 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药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四)开展与 [[ 食品 ]] 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六)严格执行 [[ 党风廉政建设 ]] 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 [[ 职责 ]] 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