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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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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4日,其前身为“宣城行署税务局”。1994年,国地税分设,从原宣城地区行署税务局中分出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成立宣城地区行署地方税务局,受宣城地区行政公署直接领导;1998年5月进行地税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更名为宣城地区地方税务局,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2001年2月因撤地建市更名为宣城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8月实施完成机构改革。截止2008年12月31日,市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和1个事业单位,下设2个直属机构和1个派出机构,下辖7个县(市、区)地方税务。
2017年11月,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8年7月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原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机构概况==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地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部分地方政府委托代征基金、费和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辖区内现有5.58万余户纳税人,全部进入全省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另外还实行了网上报税、税银联网、费银联网等多种征收方式,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化水平大幅提升。2008年度收入总量突破28.08亿元,是机构成立之初的20.3倍。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778人,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97.95%,其中65.60%取得了本科学历,拥有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等各类中级职称和执业资格人员达44.42%,是一支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全系统被授予市级“文明行业”,市局和7个县(市、区)局全部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其中5个县(市)局为“安徽省第八届文明单位”,塑造了良好的地税形象。 [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全省地方税收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报、分配本地区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负责本地区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本地区地方税收业务。
(四)负责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等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五)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财务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开展税收理论与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税收宣传。
(十二)承办省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11月,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8年7月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原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机构概况==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地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部分地方政府委托代征基金、费和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辖区内现有5.58万余户纳税人,全部进入全省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另外还实行了网上报税、税银联网、费银联网等多种征收方式,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化水平大幅提升。2008年度收入总量突破28.08亿元,是机构成立之初的20.3倍。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778人,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97.95%,其中65.60%取得了本科学历,拥有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等各类中级职称和执业资格人员达44.42%,是一支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全系统被授予市级“文明行业”,市局和7个县(市、区)局全部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其中5个县(市)局为“安徽省第八届文明单位”,塑造了良好的地税形象。 [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全省地方税收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报、分配本地区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负责本地区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本地区地方税收业务。
(四)负责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等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五)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财务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开展税收理论与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税收宣传。
(十二)承办省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