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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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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因涉嫌 < 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 > 被提起公诉;12月20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性别-
男
出生时间:1962年2月。
入党时间:1985年3月。
参加工作-1982年8月。1人物履历:《陈川平》-
1979.09——1982.08 目录1人物履历2获得荣誉3人物事件折叠编辑本段人物履历陈川平陈川平,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机械系铸造专业学习。
2008.01 04 — —2008—2010.04 09 ,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兼)。
2010.09 11 — —2010.11 —2014年8月23日 ,山西省委常委 、副省长 、太原市委书记。
-获得荣誉- 中共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八次、九次党代会代表,八届省委候补委员,九届省委委员,省十一届人大代表。[1]陈川平:
1994年获太原市劳动模范、太原市优秀青年厂长称号;
2003年获山西省结构调整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
2014年08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4]
2014年08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的审查报告,确认陈川平代表资格终止。[2]
2015年0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川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和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3]
2015年0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9月18日,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2016年9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川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 币9币:{9.0714983612 } 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 【 滥用职权罪 】 追究陈川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陈川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陈川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川平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6]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陈川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川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 币9币:(9.0714983612亿 ) 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川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陈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滥用职权起因于公司经营发展,没有徇私舞弊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