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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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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兴国县城区综合管理规定和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园林绿化 ]] 、亮化、美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 [[ 文明 ]] 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并对各乡镇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圩镇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
3、负责组织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市容 [[ 环境 ]] 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并对各单位有关管理和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开展创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组织城市大卫生环境整治,提高城区环境质量。
5、会同交警部门制定车辆停放点、场建设规划,具体划定 [[ 车辆 ]] 停放点、场,并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6、会同 [[ 工商行政管理 ]] 部门搞好城区摊点布局规划,管理店外经营、场外交易;并负责审批城区各类展销、咨询活动等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场所和监督管理其活动。
7、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区广告、招牌及宣传制品指示 [[ 标志 ]] 等的设置、悬挂、张贴或安放。
8、负责监督管理城区道路开挖行为和城区洗车场(点)的设置,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城区搭建建筑物及临时篷亭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区内临时 [[ 建筑 ]] ,建筑工程围场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城区内不文明施工 [[ 行为 ]] 。
10、负责监督管理供电、供水、通讯、广电等部门对“跑、冒、滴、漏”现象的处理和架设空中管线及地埋管线作业。
1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政建设与维护,城区园林绿化和美化亮化工程建设与维护,查处破坏市政设施,市容市貌, [[ 环境 ]] 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违规行为。
12、会同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城区内污水、油烟排放及 [[ 噪音 ]] 污染,会同建设及交通部门监督管理城区内建筑余土调运和流散物体运输。
13、负责组织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区内各类小区的 [[ 物业 ]] 管理。
14、负责划定城区公交线路及公交 [[ 车辆 ]] 停靠台(站),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5、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本系统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内部审计、职工 [[ 教育 ]] 培训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