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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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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财税发展规划、 [[ 政策 ]] 和改革方案,拟订全市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有关政策调整和资金筹措意见。制定市对县区的财税政策、财税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中、省财税 [[ 法律 ]] 、法规、规章和税收调整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市本级和全市年度政府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政府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报告 ]] 政府决算。
(四)负责市本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市本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 [[ 标准 ]] 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拟订全市财政、财务、 [[ 会计 ]] 、地方税收等方面制度办法,按规定报请审定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六)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性基金 ]] 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七)负责制定全市 [[ 国有资本 ]] 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管理。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 [[ 国库现金管理 ]] 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行政 [[ 事业单位 ]]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全市统一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政府购买公共 [[ 服务 ]] 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性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市 [[ 投资 ]] 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 [[ 社会保障 ]] 预决算草案。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协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 [[ 债务 ]] ,参与涉外债务等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四)研究拟订支持地方 [[ 金融业 ]] 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财政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监管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负责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十五)负责政府与 [[ 社会 ]] 资本合作模式的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
(十六)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 [[ 会计 ]] 信息化,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十七)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 行为 ]] ,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十八)负责全市 [[ 农业 ]] 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县区财政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