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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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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民政局主要职责:
(二)负责对全市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定全市 [[ 救灾减灾 ]] 工作办法,负责全市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定 [[ 社会 ]] 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敬老、临时救助工作。
(五)推进全市基层 [[ 民主政治 ]] 建设,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市社会福利 [[ 事业 ]] 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社会 [[ 慈善 ]] 、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自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 [[ 婚姻 ]] 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市 [[ 行政区划 ]] 、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组织开展 [[ 拥军优属 ]] 、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 [[ 军队 ]][[ 离退休 ]] 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分配和监督检查以及民政事业 [[ 统计 ]] 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