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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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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水务局 ''' ,根据《中共 [[ 安徽省 ]] 委办公厅、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市水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合肥市水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 [[ 职责 ]] 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 [[ 水资源 ]] 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相关规划、重要河流 [[ 湖泊 ]] 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 [[ 取水许可 ]] 、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指导 [[ 地下水 ]] 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节水行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 [[ 社会 ]] 建设工作。
(五)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资源监测监管有关工作; [[ 组织 ]] 实施对重要河、湖、库和地下水的监测监管,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 [[ 行政执法 ]]
(七)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 [[ 投资 ]] 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利 [[ 科技 ]] 工作;细化执行水利行业技术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水利设施、 [[ 水域 ]] 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 水利工程 ]] 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 [[ 水土流失 ]] 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 [[ 服务 ]] 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水利行业扶贫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 [[ 灾害 ]] 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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