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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返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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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返還(日語原文沖縄返還假名おきなわへんかん羅馬字Okinawa Henkan)指的是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美國將沖繩的行政權交還給日本的過程。
過程
在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規定日本雖擁有沖繩的主權,但行政權歸屬美國。之後,美國在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70年代,日本的佐藤榮作政權將沖繩歸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日本民間也有很多要求歸還沖繩的聲音。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沖繩市發生暴動。
1972年5月15日,沖繩正式歸還日本。然而,美軍依然在沖繩擁有大量基地,引發沖繩當地居民的不滿。加上沖繩的生活水平遠較日本本土為低。因此亦有要求沖繩獨立的聲音。
'''沖繩返還協定'''({{jpn|j=沖縄返還協定|hg=おきなわへんかんきょうてい}},{{lang-en|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是[[日本]]和[[美國]]簽署的協定。1971年(昭和46年)6月17日簽署、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ref>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務省告示第52号</ref>,美國將沖繩行政權[[沖繩返還|返還]]日本,[[沖繩縣]]重新成立,實現[[舊金山和約]]以來的本土復歸<ref>{{Cite web |url=https://ryukyushimpo.jp/okinawa-dic/prentry-40770.html |title=沖縄返還協定 |accessdate=2019-11-07 |archive-date=2019-11-0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107082541/https://ryukyushimpo.jp/okinawa-dic/prentry-40770.html |dead-url=no }}</ref>。
== 概要 ==
1969年(昭和44年)11月,基於[[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佐藤榮作]]和[[美國總統]][[理查·尼克森]]在美國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華盛頓]]的[[高峰會]]後發表的共同聲明,兩國政府交涉關於[[琉球群島|琉球]]及[[大東群島]]的行政權返還日本的具體協議,最後達成最終的協議,因此簽署本協定<ref>1972年(昭和47年)1月19日『官報』資料版「第67国会で成立・承認された法律と条約の解説」</ref>條約簽署之際,議事錄達成一致<ref>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務省告示第53号</ref>,在同意議事錄以經緯度確認返還對象的地理範圍,包含[[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嶼)在內<ref>1972年(昭和47年)5月10日『官報』資料版「沖縄復帰までの歩み 多年にわたる国民の願い実現」中「沖縄返還協定のおもな内容」</ref>。
過程
在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規定日本雖擁有沖繩的主權,但行政權歸屬美國。之後,美國在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70年代,日本的佐藤榮作政權將沖繩歸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日本民間也有很多要求歸還沖繩的聲音。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沖繩市發生暴動。
1972年5月15日,沖繩正式歸還日本。然而,美軍依然在沖繩擁有大量基地,引發沖繩當地居民的不滿。加上沖繩的生活水平遠較日本本土為低。因此亦有要求沖繩獨立的聲音。
'''沖繩返還協定'''({{jpn|j=沖縄返還協定|hg=おきなわへんかんきょうてい}},{{lang-en|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是[[日本]]和[[美國]]簽署的協定。1971年(昭和46年)6月17日簽署、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ref>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務省告示第52号</ref>,美國將沖繩行政權[[沖繩返還|返還]]日本,[[沖繩縣]]重新成立,實現[[舊金山和約]]以來的本土復歸<ref>{{Cite web |url=https://ryukyushimpo.jp/okinawa-dic/prentry-40770.html |title=沖縄返還協定 |accessdate=2019-11-07 |archive-date=2019-11-0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107082541/https://ryukyushimpo.jp/okinawa-dic/prentry-40770.html |dead-url=no }}</ref>。
== 概要 ==
1969年(昭和44年)11月,基於[[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佐藤榮作]]和[[美國總統]][[理查·尼克森]]在美國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華盛頓]]的[[高峰會]]後發表的共同聲明,兩國政府交涉關於[[琉球群島|琉球]]及[[大東群島]]的行政權返還日本的具體協議,最後達成最終的協議,因此簽署本協定<ref>1972年(昭和47年)1月19日『官報』資料版「第67国会で成立・承認された法律と条約の解説」</ref>條約簽署之際,議事錄達成一致<ref>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務省告示第53号</ref>,在同意議事錄以經緯度確認返還對象的地理範圍,包含[[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嶼)在內<ref>1972年(昭和47年)5月10日『官報』資料版「沖縄復帰までの歩み 多年にわたる国民の願い実現」中「沖縄返還協定のおもな内容」</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