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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藝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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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歷史==
[[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成立 於[[1974年]][[5 於1974年5 月1日]]([[ 民國]] 六十三年 ,是中華民國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而設,除設置國家文藝獎以外,獎助文藝作品翻譯、文藝活動、文藝人才、文藝事業以及國際文藝交流等;獎助分12類、36獎項,得獎者可獲得獎金新台幣20萬元及金質獎章;自[[1982年]](第八屆)起,設立特別貢獻獎得獎人;自[[1989年]]以後,獎金增至新台幣30萬元以至40萬元。
此獎 項[[1997 項1997 ]] (民國八十六年)起改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創辦於1997年,原稱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藝獎'''」,官方及媒體稱「'''文藝獎'''」,以便與舊制「'''國家文藝獎'''」有所區別;但官方於[[2001年]]經過[[文建會]]更名為「'''國家文藝獎'''」,至此兩者名稱混同。
舊制已辦二十二屆,新制卻從第一屆開始。舊制與新制最大差別:舊制「類別與項目」較為細密完整,比如文學部分,舊制細分小說、散文、兒童文學、新詩、舊詩、歌詞、傳記文學、新聞文學、戲劇、文藝理論、電影劇本等,每屆申請人夠水準則頒發,無則從缺。新制則較重視終身成就,未必與當年成就有關,如文學類則僅一人得獎,為獎勵以生命力量堅持持續藝術創作,並積極創造獨特且具現代性的風格之藝文工作者。原分為[[舞蹈]]、[[戲劇]]、[[文學]]、[[美術]]、[[音樂]]五類,2003年加入[[電影]]及[[建築]]兩類,並將獎金增至新台幣60萬元,2009年又修訂為每名得主獲得100萬元。舊制得獎人亦皆當代文學藝術碩彥,少數人在舊制與新制上重複得獎;舊制得獎名單有待補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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