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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红桥概况==
红桥区是天津市六个中心市区之一,位于天津城区西北部,因横跨 [[ 子牙河 ]] 上的大红桥而得名。红桥区东南与河北、南开两区相交,西北与西青、北辰两区相邻。全区面积21.31平方公里。辖有10个街道办事处,总 [[ 人 口58 口]]58 万人。红桥区是多民族聚居区,除汉族外,还有33个少数民族,其中回族4.3万人,约占全市 [[ 回族 ]] 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主要职责==
1、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 [[ 命令 ]]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 [[ 人民政府 ]]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 [[ 法律 ]] 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 科学 ]] 、文化、卫生、 [[ 体育事业 ]] 、环境和 [[ 资源保护 ]] 、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 [[ 社会秩序 ]]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 [[ 合法权益 ]] ;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 [[ 尊重 ]]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 [[ 宪法 ]] 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