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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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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職掌.jpg | thumb | 300px | 職掌 <br> [http://sub.chimei.org.tw/55600/index.php/2017-06-02-01-37-05/2017-08-08-02-27-55 原圖鏈接] ]]
'''職掌'''(Position)職務上掌管;掌管。
**《晉書·樂志下》:“ 伯益 佐 [[ 舜 ]][[ 禹 ]] ,職掌山與川。”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內臣職掌紀略》:“司禮監提督一員,秩在監官之上,於本 [[ 衙門 ]] 居住,職掌古今書籍、名畫、冊葉、手卷、筆墨硯、綾紗絹布,紙札,各有庫貯之。
**” 清 李漁 《蜃中樓·傳書》:“公侯還低似他,難道是藩王不成?這等職掌何事?” 魯迅 《朝花夕拾·無常》:“凡是神,在 中國 仿佛都有些隨意殺人的權柄似的,倒不如說是職掌人民的生死大事的罷,就如城隍和 東嶽大帝 之類。”
*指所主管之事;職務。
**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二章第七節:“交易官又稱均官,職掌是平均物價,抑制商賈囤積居奇。”
*[職掌]百科解釋:職掌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職務上掌管。
**1. 負責掌管。【例】她是班上的 [[ 總務 ]] ,職掌班上所有的財務。**2. 職務。【例】他身為社區 [[ 管理員 ]] ,維護 [[ 社區 ]] 內的安全是他的本分職掌。
===中央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章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ref name="全國法規料庫">{{cite web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 title=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language=zh | date=2010-02-03 | publisher=全國法規料庫 | author= | accessdate=2020-12-28}}</ref>
===法務部 部分單位 業務職掌=== * 業務職掌--綜合規劃司:一 **1 、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二 **2 、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三 **3 、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四 **4 、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核。五 **5 、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六 **6 、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七 **7 、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 業務職掌--法制司:一 **1 、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二 **2 、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三 **3 、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四 **4 、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五 **5 、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六 **6 、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七 **7 、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八 **8 、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 業務職掌 --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1 、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 動及執行。 二 **2 、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 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 **3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 釋、推動及執行。 四 **4 、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 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 **5 、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 **6. 、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 **7 、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 **8 、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 業務職掌 --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一 **1 、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制(訂)定、修正、適用刑事法規之諮商。二 **2 、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三 **3 、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四 **4 、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及執行死刑之簽核。五 **5 、檢察制度及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六 **6 、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七 **7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及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八 **8 、律師及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九 **9 、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及協調。十 **10 、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ref name="法務部全球訊網">{{cite web |url=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212/2219/2222/5843/post | title= 組織架構 | language=zh | date=2011-12-23 | publisher=法務部全球訊網 | author= | accessdate=2020-12-28}}</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Category:520 教育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