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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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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制定的基础民法之一,通过 [[ 法律 ]] 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权,以便调解民事关系确立法律依据。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 [[ 经济 ]] 制度的标志。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的实施而废止。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制度最早系统规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其中大部分属于物权,初步确立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内的基本物权法律体系框架。另外,包括国有 [[ 土地 ]] 使用权在内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主要由《 [[ 土地管理法 ]]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律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则集中规定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物权法,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其后又审议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其草案。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 [[ 民法 ]] 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 [[ 效力]]
第一, [[ 行为 ]] 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 [[ 用益物权 ]] 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和 [[ 不动产 ]] 而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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