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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jpeg|有框|右|<big>国徽</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1001/c31d417fa69745b4a62785c069e0ca41.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257253208_293417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是为预防和制止 [[ 垄断 ]][[ 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日起,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
==公布信息==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 [[ 市场 ]] 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 [[ 权力 ]] 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 法律 ]]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 [[ 经济 ]] 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 [[ 社会主义 ]]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经济 ]] 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 [[ 垄断协议 ]] ;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 [[ 市场经济 ]] 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 [[ 市场 ]] 竞争能力。
第六条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 [[ 国民经济 ]] 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 [[ 社会 ]] 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 [[ 法律 ]]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 反垄断 ]]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 [[ 行政 ]] 执法工作;
(五) [[ 国务院 ]]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 [[ 国务院 ]] 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 [[ 机构 ]] (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 [[ 商品 ]] 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 [[ 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 [[ 商品 ]] 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