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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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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男,汉族,1936年2月出生,[[重庆]]潼南慧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f>[html 罗续 http://yz.kaoyan.com/swu/daoshi/20/230991/ 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介绍:李昌麒 ], 搜狐西南大学, 20142005-0602-2720</ref>{{#iDisplay:b0176fsfn1|寬度|高度|qq}}
李昌麒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 汉族,1936年2月出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 直辖前的重庆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直辖后的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重庆 潼南慧光 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校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科点学术带头人,重庆市首批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 研室主任,经济法系第一任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博士 全国优秀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等<ref>[https://www.eduei.com/swnu/archive_3685.html 西南大学法学院-李昌麒 ],在职研究 导师 信息网, 2013-11-21</ref>
==人物简介== 李昌麒,男,重庆潼南慧光人,我 著名 法学 会经济 家、 法学 研究会副会长,国 教育 中高级干部学法讲 <ref>[https://yz.kuakao.com/daoshi/detail-35218.html 西南大学_李昌麒导 团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直辖前的重庆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直辖后的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介 ],跨考教育网</ref> 重庆市人民 现为西南 律顾问,重庆市社会科 联合会副主席。 教授、博士生导师、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校学位 委员会副主任、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学术带头人,重庆 首批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主任,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会长。 曾任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系第一 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 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 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五 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直辖前的重庆市第十 "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直辖后的 重庆市 先进工作者等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人物经历==
195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59年至1979年先后在 [[ 贵州省 ]] 民政厅、贵州省建筑工程学校和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
1979年底在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校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西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学术带头人 <ref>[http://fl.100xuexi.com/ExamItem/TestGuide.aspx?ExamId=3829bff6-e9de-4bc6-9547-c1cad327bb1e 李昌麒《经济法学》学习指南 ],圣才学习网</ref>
1999年6月11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为 [[ 江泽民 ]] [[ 胡锦涛 ]] 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教学活动==
'''重视教材的编著'''
主编了由司法部和教育部规划和编审的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成人教育、大学本科以及法律硕士等在内的各个教学层次的经济法教材。李昌麒教授认为,学生的知识首先来源于教材,教材是构筑学生知识大厦的基石,教材编写与科研应当是彼此依赖、相辅相成的。因此,他通过教材力图以一种创新的思维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其主编的教材为许多高等学校所采用,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Infobox person | 图像 = [[File:李昌麒2.jpg|缩略图|center|[https://image.so.com/view?q=%E6%9D%8E%E6%98%8C%E9%BA%92&src=tab_www&correct=%E6%9D%8E%E6%98%8C%E9%BA%92&ancestor=list&cmsid=b2e87174aecee0c7a40720b756f516f0&cmras=0&cn=0&gn=0&kn=0&crn=0&bxn=0&fsn=60&cuben=0&pornn=0&manun=0&adstar=0&clw=282#id=61643f3359b0ecb7231cf79f1d456d92&currsn=0&ps=59&pc=59 原图链接] [https://www.eduei.com/swnu/archive_3685.html 图片来源在职研究生信息网]]]| 图像说明 = 西南大学法学院-李昌麒}}
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不断寻求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能够走出某种经济困境的理论支点。这个支点一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往往就要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作为政策目标而加以采纳,进而通过立法把这种政策上升为普遍的规则,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此相适应,法学家们也总是沿着某种经济学说而确立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来阐明自己的法学主张。因此,在他的论证体系中,也总是沿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影响资本主义改革目标的经济学家们的主张,来阐述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从而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加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
经济法为什么应当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树立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论、对象论、专业化分工论、优化调整论、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等"五论"作为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公私法兼容论"表明经济法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对象论"表明凡是体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所不能包容的。"专业化分工论"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同类社会关系都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法律专业化的分工原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即组织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优化调整论"表明现代部门法的调整不应是一种一般过得去的调整体制,而应当是一种能够达到最优化调整目标的体制,只有把现实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从行政法和民法调整体制中划分出来,由一个新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才能达到最优调整的目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表明不要对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一刀切"的划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而应当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导方面来确定其部门法归属。
{{Infobox person | 图像 = [[File:李昌麒3.jpg|缩略图|center|[https://image.so.com/view?q=%E6%9D%8E%E6%98%8C%E9%BA%92&src=tab_www&correct=%E6%9D%8E%E6%98%8C%E9%BA%92&ancestor=list&cmsid=b2e87174aecee0c7a40720b756f516f0&cmras=0&cn=0&gn=0&kn=0&crn=0&bxn=0&fsn=60&cuben=0&pornn=0&manun=0&adstar=0&clw=282#id=a3295b2193d78b821514b2cfa9db5443&currsn=0&ps=59&pc=59 原图链接] [https://baike.so.com/doc/28102767-29511780.html 图片来源360搜索]]]| 图像说明 = 李昌麒法治论说拾遗}}
'''把经济法定位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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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经济法学界,由于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显得较为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他一方面对过去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缺陷进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把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它又是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
'''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Infobox person | 图像 = [[File:20160929211939793.jpg|缩略图|center|[thttps://p1.ssl.qhmsg.com/t01cc4c8488a76898c6.jpg 原图链接] [https://baike.so.com/doc/7727243-8001338.html 图片来源]]]| 图像说明 = }}
在他构筑的社会分配法体系中,他把研究视野更多地集中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的关怀上。鉴于贫富悬殊已经成了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因此,在2002年他发表了《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一文,不仅分析了贫困的制度性原因,同时提出了重视法制在反贫困中的作用,主张制定一部《反贫困法》,以使贫困问题的解决获得制度性的保障。鉴于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成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2004年他在《中国法学》发表了《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该文从整体公平理念、实质公平理念和社会发展理念出发,构筑了我国应当建立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体系,这个体系由保障性法律制度和促进性法律制度组成,其中前者主要应当由社会法去设计,后者主要由经济法去设计。
==参考来源==
[[Category:教授]][[Category: 经济学 教育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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