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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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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 [[ 国务院 ]] 的有关规定, [[ 教育部 ]] [[ 公安部 ]] 、司法部、建设部、 [[ 交通部 ]] 、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 新闻出版总署 ]] 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 [[ 财产 ]] 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 幼儿园 ]] (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 [[ 社会 ]] 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 [[ 安全 ]] 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 [[ 环境 ]] 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 [[ 意识 ]] 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 [[ 交通 ]] 、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 [[ 人民政府 ]] 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 职责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 [[ 司法行政 ]] 、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 [[ 学生 ]] 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 [[ 安全教育 ]] ,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 学校 ]] 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 [[ 救援 ]] 和调查处理。
[[ 教育督导 ]] 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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