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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49年1月16日在天津市成立分支机构。1998年12月16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做为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大区分行在天津市挂牌成立,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能,负责领导和管理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 负责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辖区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辖区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定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所在地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所在地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所在地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八)管理所在地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九)管理所在地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一)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职能处室:办公室、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内审处、人事处、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反洗钱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
(二)党群工作机构:党委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部(与人事处合署办公)、宣传部、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团委
(三)直属单位:营业部、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票据清算中心、清算中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 负责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辖区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辖区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定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所在地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所在地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所在地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八)管理所在地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九)管理所在地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一)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职能处室:办公室、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内审处、人事处、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反洗钱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
(二)党群工作机构:党委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部(与人事处合署办公)、宣传部、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团委
(三)直属单位:营业部、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票据清算中心、清算中心